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5〕1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长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净月高新区进一步聚集高端人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发展水平,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在长春市创建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进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净月高新区的企业、机构(包括事业单位、商会等)及相关个人。房地产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内(经评审认定开发建设产业园区等项目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第四条 对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等明确规定,需要区级予以支持的,经研究审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支持。企业和机构已享受国家和省、市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融资贴息等成本费用补贴但未达到区级标准的,由净月高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
第五条 对推动区域创新和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或项目,与天津、浙江等地开展合作中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以及有利于创新发展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区财政统筹设立净月高新区加快推进创新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不低于1亿元。
二、支持领域及措施
第七条 支持招大商引强商,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全国500强、民营经济500强、中央企业、省市属大企业、上市或准上市公司、行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存量骨干企业发展,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营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奖励、资产重组奖励和技术改造补助、上市融资奖励等支持。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发展。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等新兴领域企业,经认定的各类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和人力资源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载体,经认定的各类提供技术、商务、中介、平台、国际服务的企业、机构或高校院所。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主体培育计划等区级科技计划,推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以及创新创业氛围营造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支持人才引进培育。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到我区发展,实施“净月英才”计划,设置净月高新区“伯乐奖”,鼓励人才平台建设、人才开发培养、人才吸引储备,对培养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大学生创业人才等在生活、工作配套、创新创业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对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贴、经营奖励、运营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十条 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发展、壮大规模,推动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净月服务中心建设。对入驻净月区的金融、类金融、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其等级、规模、年度综合贡献等给予一次性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业务经营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科技金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具有运营机构统一运营管理的特色楼宇,鼓励楼宇运营方提高楼宇经济贡献规模、属地注册率和专业化率,鼓励引进优质企业。支持特色楼宇内打造“双创”载体,鼓励引进品牌运营机构。开展优秀楼宇运营机构评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租用特色楼宇办公用房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平台经济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平台、互联网社交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及其他“互联网+”应用平台,基于信息技术的开放开发平台,云计算或大数据平台,经国家或省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化产品交易平台、金融交易平台等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对年交易额、年度综合贡献较大的平台运营企业给予奖励。
三、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区政策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第十四条 区政策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局、人才办、楼宇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申报审核、资金监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召开政策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形成政策扶持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负责支持招大引强做大做强、支持金融业发展、支持平台经济发展政策的政策解释、申请受理、初审、资金监管、绩效评估;负责组织核算企业及个人年度综合贡献。
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核算企业及个人年度综合贡献。
科技局负责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的政策解释、申请受理、初审、资金监管、绩效评估。
人才办负责加速人才集聚政策的政策解释、申请受理、初审、资金监管、绩效评估。
楼宇办负责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政策的政策解释、申请受理、初审、资金监管、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政策所涉及领域专业性较强的,负责初审部门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通过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等形式进行评审。
四、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需按要求向相关政策受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议审定。政策受理部门负责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政策扶持初步建议,提交区政策扶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区政策扶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政策扶持建议,由政策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管委会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对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区级给予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待上级政策扶持文件下达后,由政策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主任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管委会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财政局根据管委会下达的资金扶持计划拨付扶持资金。
五、附则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净月高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由管委会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政策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各相关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