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净复[2023]3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负责人:刘俊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长净商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作出的长净商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向申请人公开2016年12月21日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关于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相关内容的《备忘录》。
申请人称: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6年12月21日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共同签署的关于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相关内容的《备忘录》”。2023年6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备忘录》不属于商业秘密,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理由是:《备忘录》所涉及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资金,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备忘录》不符合商业秘密所具备的实用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申请人作为和信置业有限公司隐名股东,与政策扶持资金返还事实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不公开该《备忘录》,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未对该信息性质进行审查判断,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政数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6年12月21日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共同签署的关于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相关内容的《备忘录》”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审查并征求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决定不予公开。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被申请人认为,《备忘录》是净月管委会与和信地产之间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具有专属性、特定性、唯一性,其内容不仅涉及政府“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政策,公开可能对政府后续招商行为产生连锁反应,而且涉及和信地产的核心业务、行业布局、发展规划等商业秘密,所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主动公开的范围。《备忘录》签订双方在文本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如公开该《备忘录》,被其他主体所知悉或利用对和信地产的商业竞争将产生不利影响。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审查了《备忘录》内容,并征求和信地产意见,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程序正当,使用法律准确。《备忘录》的签约主体是吉林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是和信地产的独立股东,两者是独立主体,申请人作为和信置业公司股东对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权利。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备忘录》,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影响。
经查,2023年6月6日,申请人倪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6年12月21日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共同签署的关于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相关内容的《备忘录》”。被申请人商务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于6月14日向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致函征求意见。同日,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认为《备忘录》内容涉及该单位内部商业信息,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2023年6月28日,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作出长净商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如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另查,申请人倪某为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吉林和信置业有限公司为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净月区城市综合体项目的开发主体,双方就扶持资金返还有协议约定。并在2016年签订《备忘录》,对政策扶持资金的兑现方式进行了约定。对前述事实,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净月开发区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书、成交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委托函、股权转让协议、产业扶持资金返还协议、股东决议为证;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为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备忘录》系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行政机关签订的行政协议,本身兼具合同性和行政性,双方在《备忘录》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对签署双方具有约束力。商业秘密的认定不仅需要商业信息本身在客观上具有秘密属性,也需要考量涉事各方在信息知情范围、保护方式上的主观约定。被申请人接受公开申请后,征求合同当事人的意见,在第三方吉林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审查认定《备忘录》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维护了行政协议保密条款对签署双方的拘束力,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涉事公司母公司的股东,对涉事公司的经营收益不具有直接利益,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会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对申请人作出的长净商依复(2023)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